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鹏辉,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涛,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艳,女,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周珊珊,女,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
被告:姚洪辉,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姚鹏辉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艳及原审被告周姗姗、姚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鹏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姚鹏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鹏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上诉人姚鹏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