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1528号
申请人:李传旺,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苏建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李云芝,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李传旺、苏建美诉被告李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传旺、苏建美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云芝名下位于济南市的房屋一套,保全金额78万元。申请人李传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芹芹名下位于济南市的房产一套,保全价值780000元。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李传旺、苏建美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思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华庆振
书 记 员 闫玉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