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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467号

高雅量、章承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雅量;章承坚;张竹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高雅量,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章承坚,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竹茹,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雅量与被执行人章承坚、张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