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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3564号之一

孙长永与顾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长永;顾玉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长永,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顾玉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孙长永与顾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顾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孙长永借款1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顾玉明负担。因顾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长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63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0月24日及2019年2月20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另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顾玉明银行账户3496元,其中23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还被执行人作为生活必需费用,14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3、2019年4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388元,本院现已执行到位2350元,尚未执行到位1403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