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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1行审444号

沧县国土资源局、许立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许立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21行审444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9601E。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立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许立广,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沧县。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0平方米;

二、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期内也未自动履行,沧县国土资源局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为15天和申请执行期限为起诉期满后三个月内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在2018年8月4日前,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向我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属于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沧县国土资源局对"限期拆除"处罚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第一项“退还土地”的处罚,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沧县政函(2018)20号《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0平方米”的内容,由沧县杜林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