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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185-1号

李世振、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振;王鑫;贾坤;杨学科;张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185-1号

申请人:李世振,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王鑫,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贾坤,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杨学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张友峰,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关于李世振申请王鑫、贾坤、杨学科、张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30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王鑫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000002965183737420130001银行存款:24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85银行存款:502.85元,杨学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792671437498890001银行存款:37426.99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29911374016688110001银行存款:78.88元,贾坤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21470770001银行存款:4.4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47银行存款:886.78元,已查封被申请人贾坤在太康县城关镇魏西街12号,房产证号:豫(2018)太康县不动产权第**房产一处,已委托查封被申请人贾坤名下登记的豫P×××**北京现代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啸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