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晋0106民初68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刘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晋0106民初689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 11 日开庭日期2021年3月9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6号亿汇酒店大厦主楼4-8层及副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257798413(1-1)。

负责人:王晓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明刘某,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41030196803120012,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智城御河骏景 C2 小区 1705。到庭情况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宝明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宝明刘某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02116.73元;2、判令被告刘宝明刘某支付拖欠利息人民币9239.48元、本金罚息人民币1239.83元、利息复利人民币578.81元(截至2020年09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09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02116.7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9239.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13174.85元(截至2020年09月11日止);3、判令被告刘宝明刘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如被告刘宝明刘某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晋AD09687×××,发动机号为18180434,车架号为LVUDB27B9JF018794的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刘宝明刘某继续清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刘宝明刘某承担。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被告证据原告提供证据:

一、平安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证明内容:被告曾向原告申请贷款132000元用于消费。

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证明内容:1、贷款本金为132000元;2、贷款期限:36个月(40条),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算(15条),2019年04月22日起至2022年04月22日止;3、贷款用途为消费(42条);4、贷款利率约定:同期贷款利率4.75%(即贷款发放日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78.9474%,年利率为18%,固定利率(41条);5、还款方式约定:按月等额还款(44条、17条);6、罚息和复利利率约定: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即罚息的利率为:27%,复利的利率为:27%(46条);7、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贷款依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贷款(21条、29条);8、律师费承担的约定:被告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贷款方和担保方承担(28条、29条);9、担保方式:被告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57条);10、送达的约定:合同对司法送达进行了明确约定(33.9条),经被告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智城御河骏景 C2 小区 1705;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内页——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明内容:2017年12月19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晋AD09687×××,发动机号为18180434的开瑞牌小型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四、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账单、情况说明,证明内容:2019年4月2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32000元。情况说明:主要说明自2019年8月5日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成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就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统一开展及运营管理,故出具的银行流水中加盖的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的章。在平安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为统一安排诉讼清收工作,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对外委托律所进行诉讼清收,而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主张权利,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不再另行主张权利。

五、贷款罚息表,证明内容:截止2020年0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2116.73元;利息9239.48元、本金罚息1239.83元、利息复利578.81元。合计113174.85元。截止2021年3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2116.73元,利息15295.64元,本金罚息4811.6元,利息复利2237.28元。合计124461.25元。2020年3月22日开始逾期,至今未还款。

六、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证明内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原被告于2019年04月22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七、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请款明细表、银行进账单,证明内容: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元。律师费已付。被告提供证据: 无。原被告质证意见被告质证意见:被告未质证。原告质证意见:无。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贷款金额13.2万元贷款用途消费性贷款期限36个月,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9年4月22日发放132000元贷款贷款利率年利率18%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年利率27%复利利率年利率27%逾期起算日2019年03月22日起诉后是否还款及数额否抵押人刘宝明刘某抵押物名下晋AD09687×××,车辆识别代号LVUDB27B9JF018794汽车一辆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0年9月11日本金102116.73元利息9239.48元罚息1239.83元复利578.81元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2116.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无判决理由1、被告刘宝明刘某向原告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 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但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9月12日起的罚息、复利利率均已超过年利率24%,该约定标准过高,故本院仅支持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2、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以案涉车辆为被告前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主张对被告刘宝明刘某所有的牌号为晋AD09687×××,车架号为LVUDB27B9JF018794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并已实际产生,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刘宝明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2116.73元,支付截止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9239.48元、罚息1239.83元、复利578.81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02116.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刘宝明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刘宝明刘某所有的牌号为晋AD09687×××,车架号为LVUDB27B9JF018794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被告刘宝明刘某负担。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乔守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