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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118号

刘交、曾显芝等与张振明、胡占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交;曾显芝;刘某1;刘某2;刘某3;张振明;胡占友;赤峰市磐航物流有限公司;任立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刘印;赵桂花;王艳新;刘文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118号

原告:刘交,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曾显芝,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刘某1,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刘某2,男,200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李家营子村西村民组。

原告:刘某3,男,201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儿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2、刘某3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刘某2、刘某3母亲)。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明,男,1982年3月17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胡占友,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振明、胡占友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文,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市磐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峰金融物流港一期C5-1-1-105号厅。

法定代表人:张瑞,系董事长。

被告:任立国,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北水产研究所综合楼。

负责人:焦淑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柱,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印,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赵桂花,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王艳新,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刘文磊,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侧宝山路西7-2。

负责人:不详。

原告刘交、曾显芝、刘某1、刘某2、刘某3与被告张振明、胡占友、任立国、赤峰市磐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刘印、赵桂花、王艳新、刘文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交、曾显芝、刘某1、刘某2、刘某3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