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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853号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达机电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6578-X,住所地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雄伟,被执行人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PY7AP-4,住所地所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803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青,居民身份证号码。&nbsp苏州市新达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47288-1,住所地所苏州高新区何山路122。

法定代表人:戈月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6409201042。&nbsp苏州市新的电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7475-8,住所地所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顾坤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01143337。&nbsp苏州好新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2626-6,住所地所苏州高新区华枫路1号9。

法定代表人:顾福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10053335。&nbsp顾福明,男1967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10053335,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林枫苑14幢204室。&nbsp范伟珍,女1968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03243365,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林枫苑14幢204室。&nbsp顾昌杰,男1993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9308251519,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马浜花园99幢201室。&nbsp贺建青,男1974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01223315,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东浜新苑35幢302室。&nbsp顾坤楠,男1964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01143337,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康佳花园53幢102室。&nbsp戈月英,女1964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6409201042,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康佳花园53幢102室。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达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市新的电工有限公司、苏州好新机电有限公司、顾福明、范伟珍、顾昌杰、贺建青、顾坤楠、戈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民终21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达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市新的电工有限公司、苏州好新机电有限公司、顾福明、范伟珍、顾昌杰、贺建青、顾坤楠、戈月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德上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达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市新的电工有限公司、苏州好新机电有限公司、顾福明、范伟珍、顾昌杰、贺建青、顾坤楠、戈月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31671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