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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513执527号之一

周楚林、林创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2-08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楚林;林创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3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楚林,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林创峰,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 周楚林与林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51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创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楚林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8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楚林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8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林创峰名下有坐落于汕头市潮南区××街道洋林村××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C2309985,建筑面积918.45平方米)和粤D×××××宝马牌汽车一辆,该房产及车辆因另案查封在先,本院依法裁定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创峰名下的房地产及车辆被另案查封在先,暂不适宜处置,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513执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姚松辉

审判员  朱子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