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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1民初1034号

董小倩诉杨昆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小倩;杨昆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481民初1034号

原告:董小倩,女,1997年9月8日生,汉族,

被告:杨昆朋,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倩与被告杨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董小倩承担。

审判员  董建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