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481民初1034号
原告:董小倩,女,1997年9月8日生,汉族,
被告:杨昆朋,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倩与被告杨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董小倩承担。
审判员 董建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