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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135号之九

王庆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庆邦

裁判文书全文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135号之九 被执行人王庆邦,沂南县大庄镇王家新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135号之九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庆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庆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成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