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135号之九 被执行人王庆邦,沂南县大庄镇王家新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135号之九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庆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庆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成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