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2执异57号

屈建臣、武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屈建臣;武耀君;杨鹏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2执异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屈建臣,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武耀君,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鹏击,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杨鹏击与屈建臣、武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屈建臣、武耀君对本院(2018)津0102执2702号执行裁定书做出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耀君、屈建臣存款11756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屈建臣、武耀君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屈建臣、武耀君退休金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赚赚公司伙同黑恶势力套路哄骗屈建臣、武耀君贷款,造成二人家破人亡,无法生活,屈建臣、武耀君已于2019年1月向公安河东分局报案。屈建臣患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武耀君身体情况也不好,现二人全需依靠工资收入吃药治病勉强维持生活,法院查封二人退休金账户后,二人已经5个月没有钱购买药品,无法维系生活,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屈建臣、武耀君退休金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杨鹏击称,同意解除对他们退休金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鹏击与被执行人屈建臣、被执行人武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鹏击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依据(2017)津和平证经字第741号《公证书》作出的(2018)津和平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务。我院遂于2018年9月作出(2018)津0102执27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耀君、屈建臣存款11756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8年10月26日,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查封了武耀君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号房屋。2019月1月3日,本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上述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屈建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7的账户存款及武耀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5的账户存款,上述银行账户分别为二异议人的退休金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基于(2018)津和平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屈建臣及武耀君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屈建臣、武耀君的基本生活费用,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杨鹏击同意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冻结的申请书,故对于异议人屈建臣、武耀君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屈建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7的账户存款及异议人武耀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5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万永革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立芳

书记员薛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