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8778号
原告:刘东华,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志、严丽媛,均系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36层04单元、4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龙、曾颖,均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东盈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6楼1601之29房。
法定代表人:邱永迁。
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盈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华撤回对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刘东华负担。
审 判 长 何晖辉
人民陪审员 黄凤君
人民陪审员 童文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