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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4执1867号

方晓华、方元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潜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方晓华;方元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24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方晓华,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方元琰,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市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晓华与被执行人方元琰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及线下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也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案的立案标的为10115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华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诗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