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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3执恢338号

罗安义与郑春、罗友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安义;郑春;罗友军;毛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0103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罗安义,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郑春,男,10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罗友军,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毛阳玲,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现住址不详。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安义、郑春与罗友军、毛阳玲合同纠纷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友军、毛阳玲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290709.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罗友军、毛阳玲负担本案执行费153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正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