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4民初6624号
原告:黑龙江省德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65669454L。
法定代表人:孙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17959504。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邮电万科大厦24层。
负责人:王秀玉。
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丁香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51552113P。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邮电万科大厦24层。
负责人:王秀玉。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德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德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7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0889元,退回原告25889元;鉴定费18500元、鉴定差旅费500元(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忠文
人民陪审员 赵秀娟
人民陪审员 许爱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