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26号
申请人:陈明英,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贵州小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安幸福里二期三层B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2033514R。
法定代表人:胡麒麟。
被
申请人:胡麒麟,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陈明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小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麒麟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明英以案外人李显模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小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麒麟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显模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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