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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22执26号

陆必英与陈德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8-16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陆必英;陈德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2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陆必英,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当雄县,证件号码510902196303142743。 被执行人陈德朋,地址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执行人陆必英与被执行人陈德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雄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藏0122民初135号 [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德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必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德朋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832.3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德朋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旦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格桑曲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