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47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天健时尚空间名苑1-1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3413K。法定代表人唐平权。被告河北聚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东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Q6B879。法定代表人孙海龙。
原告深圳市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聚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河北聚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聚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兴
书记员 黄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