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25民初79号
原告:彭艳,女。
被告:周世春,女。
被告: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诉被告周世春、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艳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依法免交。
审 判 长 葛康宁
审 判 员 吴正高
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坤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