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2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福,男,1980年10月17日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成,男,1966年11月12日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马永福因与被上诉人马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永福以其同意一审判决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永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永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永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建彩
审 判 员 魏金莲
审 判 员 熊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晓虹
书 记 员 贺延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