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廖启才,女,1936年10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中友,女,1963年4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邓清华,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邓燕,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织金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瀚。 本院在执行廖启才、王中友、邓清华、邓燕与织金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一案中,廖启才、王中友、邓清华、邓燕与织金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廖启才、王中友、邓清华、邓燕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524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耿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