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7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淑媛,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街工委。
法定代表人:邓小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郑淑媛因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终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淑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对事故责任分担错误,认定郑淑媛承担事故30%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淑媛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以郑淑媛现已61岁,判决继续给付各项费用五年不适当。郑淑媛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郑淑媛没有经济来源,所诉请的十年的残疾赔偿金、十年的护理费及药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原审法院以伤残赔偿金的问题,以是郑淑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自身原因未分得二轮承包土地导致其没有经济来源的后果不应转嫁由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承担,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给付郑淑媛从2014年起十年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后,在原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2018年12月17日郑淑媛在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一次性给付15万元,协助办理低保,申请低保住房的执行方案,剩余大约4万余元郑淑媛全部放弃,本案即执行完毕。该执行方案现已由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履行完毕。郑淑媛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符合执行和解协议形式及内容,上述执行方案应为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且郑淑媛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郑淑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