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初50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保定道**,保定道11号增1.2.3号,建设路41号。
负责人:游勤,行长。
被
申请人: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睦宁道**
法定代表人:耿长和。
被
申请人:耿长和,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
申请人:高杨,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
申请人:宝纳(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耿长和。
被
申请人: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耿长和。
被
申请人: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秀谷商城**)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孟令安。
被
申请人:天津巨川汇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div>
法定代表人:耿长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耿长和、高杨、宝纳(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巨川汇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耿长和、高杨、宝纳(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巨川汇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值506126697.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对该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耿长和、高杨、宝纳(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巨川汇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126697.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强兆彤
代理
审判员 林世开
代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