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54号异议人(案外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桂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刚、王文华,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王新民,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保全人:孙景树,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王新民与孙景树诉前保全裁定过程中,案外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对查封位于克旗经棚镇明珠花苑E区3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002号车位、131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宝石公司称,2019年3月1日,王新民因与孙景树民事纠纷,向克旗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克旗经棚镇明珠花苑E区3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002号车位、131号车位予以查封。异议人认为,明珠花苑小区为我公司开发建设,上述查封财产属于我公司合法建造取得,应为我公司财产,故提起异议,请求立即解除(2019)内0425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位于克旗经棚镇明珠花苑E区3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002号车位、131号车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3月1日,本院依王新民的申请,作出(2019)内0425财保9号民事裁定,将孙景树所有的位于克旗经棚镇明珠花苑E区3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002号车位、131号车位予以查封。2019年3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王新民与赤峰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景树、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另查明,涉案不动产系宝石公司开发建设,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及网签手续。
本院认为,涉案不动产系宝石公司开发建设,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及网签手续,而王新民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不动产系孙景树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9)内0425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位于克旗经棚镇明珠花苑E区3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002号车位、131号车位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