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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105号

21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王光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王光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负责人:谢静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磊,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璞。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王光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远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被告协信远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光磊立即向中国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94209.4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668.70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为281.13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4209.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为350.85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66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693元;2、对王光磊前述第1项债务,协信远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王光磊;借款本金32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于2016年2月1日发放,于2019年4月22日提前到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贷款自2018年7月10日起逾期,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结欠借款本金294209.41元、期内欠息10668.70元、逾期罚息281.13元、期内欠息之复利350.85元;王光磊应承担中国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693元。2、人的担保情况:协信远信公司为王光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放弃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王光磊未到庭答辩。协信远信公司辩称,协信远信公司与中国银行合作协议约定,协信远信公司为其楼盘购房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协信远信公司已向王光磊交付房屋,因王光磊怠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致使协信远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信远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王光磊追偿。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诉称借款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合作协议、逾期未还款查询单、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王光磊未到庭答辩,协信远信公司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中国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光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4209.4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668.70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为281.13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4209.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为350.85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66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693元。

二、对王光磊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为3079.5元、保全费2140元,合计5219.5元,由王光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章依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