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22民初621号

王佳慧与孟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佳慧;孟姗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2民初621号

原告:王佳慧,女,200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告:孟姗姗,女,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原告王佳慧与被告孟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王佳慧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慧撤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佳慧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义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