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2民初621号
原告:王佳慧,女,200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告:孟姗姗,女,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原告王佳慧与被告孟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王佳慧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慧撤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佳慧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义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