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领,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西四环**。法定代表人张福喜,总经理。关于李国领申请执行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4月13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为预售登记状态,且已售于个人,故未予处置。被执行名下车辆由于使用时间较长,已于申请人代理律师沟通,申请人代理律师同意不予处置并由承办案件另案查封。
三、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9年3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2019年4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邮寄。
五、2019年4月22日本院对申请人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51.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5141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99号院3号楼1单元17层68号房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即首次登记)之日止]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415元,由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配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