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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738号

王阿妹、唐爱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阿妹;唐爱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王阿妹,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唐爱容,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阿妹与被执行人唐爱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闽012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爱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5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2018年12月20日,经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县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乐光

审 判 员 郑易星

审 判 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杨蛉

书 记 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