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2民初1308号
原告:鲍俊安,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翔,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邓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李玉美,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鲍俊安与被告余翔、邓雷、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艳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