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122执2858号

戚玉柱、薛金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玉柱;薛金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戚玉柱,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金山,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戚玉柱与薛金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本案中多次网上报查及关联连案件中多次报查,均未发现薛金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存款等财产。2018年12月14日本院干警到薛金山××××岗村进行实地调查,也未找到薛金山本人及其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22执2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史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