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戚玉柱,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金山,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戚玉柱与薛金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本案中多次网上报查及关联连案件中多次报查,均未发现薛金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存款等财产。2018年12月14日本院干警到薛金山××××岗村进行实地调查,也未找到薛金山本人及其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22执2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史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