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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239号

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龙方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龙方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239号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锦龙大道****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5797U。法定代表人邱建民。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淑娴,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方针,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符新贤,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艳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符新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的事项:

一、入职时间:2014年7月26日;

二、工作岗位:主管;

三、工资发放形式及发放周期:每月2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四、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月综合工资5250元+加班补贴+出勤+补贴+奖金;

五、原告每月应出勤26天,原告每月出勤26天即可足额领取月应发综合工资5250元+固定加班补贴2250元;

六、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尚欠被告2018年9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工资696.27元;

七、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8月被克扣的工资小计2751元;2、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3、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工资差额25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037.62元;5、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八、仲裁结果: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18]6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工资差额696.27元;3、原告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063.62元;4、原告支付律师费3829.85元;5、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2、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工资差额696.27元;3、无需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063.63元。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4、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3829.85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一、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结构为综合工资5250元+加班补贴2250元+出勤+补贴+奖金,而奖金是根据每月的表现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状态而变化,并非双方固定的工资项目,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因被告在2018年6月起存在大量的过失过错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和相关材料设备的毁损,故没有获得相应的奖金。并提交《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工资发放表》、《请假单》、《处罚单及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认为奖金系被告工资结构的组成部分,并提交《华麟工资发放表》一份。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华麟工资发放表》显示,被告每月工资中均含有奖金一项,奖金金额不固定,因双方均未对发放奖金的条件及金额标准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失职扣除其奖金缺乏依据,故本院认定“奖金”为被告工资结构的组成部分,并酌情以双方确定的《工资发放表》、《华麟工资发放表》上记载的最近12个月平均奖金作为基数核算被告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奖金,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776.63元【计算公示:2776.3元(1053.5元+593元+1100元+750元+700元+805元+1220元+1450元+675元+1260元+500元+1000元)÷12×3个月】,而被告在仲裁阶段请求金额为2700元,故本院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原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并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予以证明,原告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实际上原告已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以及2018年8月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8年8月25日发放,当时被告申请离职,并未达到发放的时间,2018年9月的工资需在10月份发放。所以原告并未拖欠被告工资。

本院认为,因本院认定“奖金”为被告工资结构的组成部分,原告确系存在未足额发放被告工资情况。基于上述认定,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故,经本院核算,原告应申请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063.62元【(6549.82元+6234.82元+7244.18元+7567.18元+7859.5元+7041.68元+7617.5元+6884.18元+5958.18元+4067.4元+6177.06元+2700元)÷12个月×4.5个月】三、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实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而劳动者的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请求的成立的部分占其请求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金额,经核算,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3829.85元【计算公式:5000元÷44988.62元×34459.89元】。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龙方针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奖金27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龙方针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工资差额696.27元;

三、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龙方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063.62元;

四、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龙方针律师费3829.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泳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