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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5执1036号之二

(2018)内0425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与被执行人李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峰;李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425执1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学峰,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李吉文,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李学峰与李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吉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吉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峰在诉前依据(2018)内0425民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吉文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证号:1730312005**)。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李吉文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证号:1730312005**)予以第二次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吉文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证号:1730312005**)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拍卖价为388897.20元,保证金77779元,增价幅度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