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初51号
申请人: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欧洲路与郑州道交口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005。
法定代表人:王日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诃额伦西、规划南外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
被
申请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刘喜,经理。
被
申请人:郭利忠,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1号世纪华庭6号楼7-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利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利忠价值208885889.3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5078032.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上财产保全的总标的额为208885889.32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利忠208885889.32元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078032.90元等值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总标的额为208885889.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龙
代理
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