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许亚亚,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胡占方,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林彦涛,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害区。
被执行人:朱晓亚,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张军颖,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王会娟,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亚亚、胡占方、林彦涛、朱晓亚、张军颖、王会娟银行存款、收入90385.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长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