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2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好来登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雷峰镇蕉溪村**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塔,该公司负责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诗现,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德化好来登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简称好来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诗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来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好来登公司向赖诗现出具诉争借条后,赖诗现并未将借款50000元交付好来登公司。民间借贷行为包括立字据、交付借款。赖诗现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赖诗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好来登公司的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赖诗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好来登公司偿还其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9日,好来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塔出具《借条》一张交由赖诗现收执。《借条》载明:“公司因周转需要向赖诗现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整,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条》上加盖了好来登公司的公章。期限届满后,好来登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好来登公司向赖诗现借款50000元,有赖诗现提供的《借条》为据,且好来登公司未提出抗辩。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好来登公司应当偿还赖诗现借款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赖诗现要求好来登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好来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好来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赖诗现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好来登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正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赖诗现与好来登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好来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塔签字确认及加盖好来登公司公章的借条为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赖诗现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50000元,符合民间借贷交付习惯,且好来登公司于一审中并未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应予采纳。好来登公司现主张赖诗现并未实际交付借款50000元,缺乏证据,且与其在借条上确认的行为相悖,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好来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德化好来登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李心诗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