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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347号

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腾飞、廖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腾飞;廖维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347号原告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顺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13188。法定代表人彭君云。委托代理人唐泽玲,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亦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腾飞。被告廖维珍。

原告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腾飞、廖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粤0307财保7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刘腾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内存款人民币848043元;冻结了被告廖维珍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内存款人民币848043元;查封了被告刘腾飞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龙凤路**花园*区*号商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了被告刘腾飞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龙凤路**花园*区*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号]。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以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刘腾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内存款人民币848043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廖维珍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内存款人民币848043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刘腾飞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龙凤路**花园*区*号商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刘腾飞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龙凤路**花园*区*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