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5执恢70号

孟长森、车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孟长森;车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恢70号

申请人:孟长森,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郸淮路**,身份证号412726196811282687

被执行人:车海龙,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判决书各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展贤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