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2民初1609号
原告:刘玉梅,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玉格,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武雁春,女,194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震颖,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徐建姣,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玉梅、刘玉格、武雁春、刘震颖与被告徐建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武剑虹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雪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