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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2民初1609号

刘玉梅、刘玉格等与徐建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刘玉梅;刘玉格;武雁春;刘震颖;徐建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2民初1609号

原告:刘玉梅,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玉格,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武雁春,女,194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震颖,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徐建姣,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玉梅、刘玉格、武雁春、刘震颖与被告徐建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武剑虹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雪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