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8C255)
法定代表人:卢见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3316760C)
法定代表人:王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苏021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价款73036.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303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保全费1120元,二项合计2315元(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中至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及全国、地方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及执行结果如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00元,其中1150元缴纳执行费,剩余49450元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前往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仁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敏的高消费行为。截止2019年4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4945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3901.50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陈京南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祖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