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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71号

杨海云、张家口市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海云;张家口市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任美;任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71号

申请人:杨海云,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张家口市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老鸦庄镇玉宝墩村。

法定代表人:任美,系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平,系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任美,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任伟东,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杨海云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任美、任伟东在银行存款148594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任美、任伟东在银行存款14859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海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