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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8610号

江贵英与林清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贵英;林清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8610号

原告:江贵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清毅。本院审理原告江贵英诉被告林清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林清毅持有广州市坤立商场经营有限公司价值306000元的股权,并为此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清毅银行存款共30600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被告林清毅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美贤

人民陪审员  侯文卿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招佐文冯琬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