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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820号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柳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楼****(住宅)。

法定代表人:郑华。

被执行人:柳凯,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执行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柳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