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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1228号

1228王建与刘梅琪、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刘梅琪;李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1228号

原告:王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秀刚,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梅琪,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李晓冬,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王建诉被告刘梅琪、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仲露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韩海霞

书 记 员 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