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1228号
原告:王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秀刚,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梅琪,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李晓冬,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王建诉被告刘梅琪、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仲露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韩海霞
书 记 员 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