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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4执797号之一

何良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良飞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797号之一被执行人何良飞,潜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4执79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良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良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良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81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操逢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