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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675号

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徐智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徐智卫;刘贤伟;洛阳春雅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寇智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智卫,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栋梁,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贤伟,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春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双湘路。

法定代表人:戎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徐智卫因与被上诉人刘贤伟、洛阳春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智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人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