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寇智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智卫,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栋梁,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贤伟,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春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双湘路。
法定代表人:戎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徐智卫因与被上诉人刘贤伟、洛阳春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智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人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