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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恢181号

王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4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5)西法执字第10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当事人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恢18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勇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查宏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