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督15号之一
申请人:曾繁江,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侯俊玉,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曾繁江与被申请人侯俊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2019)黑0822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侯俊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黑0822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5元,由申请人曾繁江负担。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