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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331号

鲍俊安与余翔、邓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俊安;余翔;邓雷;李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2民初1331号

原告:鲍俊安,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翔,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邓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李玉美,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鲍俊安与被告余翔、邓雷、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艳秀